被告人崔某因多次盗窃公共场所的景观灯等财物,破坏了公共生活环境,社会影响恶劣,触犯刑律。近日,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,并处罚金两千元。据悉,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2年6月至8月间,被告人崔某携带老虎钳、螺丝刀等作案工具,至县临湖广场、市长江路体育馆、市第十中学门前、市长江路老公交公司门前,多次盗窃绿化带旁安装的景观灯共22只,价值人民币10200余元。2012年8月30日下午5时许,被告人崔某在安工学院门口绿化带旁窃取景观灯1只,后又至老公交公司门前绿化带窃得景观灯1只,在准备离开时,被工作人员抓获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公共财物,价值人民币10200余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,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确认。案发后,被告人崔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在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,但鉴于被告人在短期内连续多次盗窃公共场所的财物,破坏了公共生活环境,社会影响恶劣且未退出犯罪所得赃款,依法不予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。www.gymyzm.com/about.asp?ID=43 |